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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优秀教学奖项评选及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3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浏览量:次 发布时间:2016/03/23 12:12:25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优秀教学奖项评选及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13日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充分调动教师搞好本科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设立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优秀教学各类奖项,以表彰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激励教师爱岗敬业,努力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做出更大的贡献。为切实做好本科优秀教学奖项的评选及有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优秀教学奖项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优秀教学奖项获奖人员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评选奖项及奖励范围

第四条 学校设置以下本科优秀教学奖项,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1.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名师奖(个人奖项);

2.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优秀教学奖(个人奖项);

3.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新秀奖(个人奖项);

4. 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教学基础阶段“陈梅洁奖”(个人奖项);

5.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团队奖项)。

第五条 评选名额及推荐比例:

1.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名师奖:一年评选一次,每年评选不超过两名,各院系每年最多推荐一名候选人,已获“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不得重复推荐;

2.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优秀教学奖:一年评选一次,每年评选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8名,各院系推荐比例为本单位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总数的5%,已获“优秀教学奖”教师五年之内只能申请同一奖项更高等级奖;

3.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新秀奖:一年评选一次,每年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各院系推荐比例为本单位35周岁以下(含35岁)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总数的5%,已获“教学新秀奖”教师三年之内只能申请同一奖项更高等级奖;

4. 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教学基础阶段“陈梅洁奖”:一年评选一次,各外语院系推荐比例为本单位承担基础阶段教学工作的教师总数的5%;

5.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四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10项。

第六条 奖励额度:

1.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名师奖:每位获奖教师奖励2万;

2. 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优秀教学奖: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6000元;

3.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新秀奖: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4. 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教学基础阶段“陈梅洁奖”:每位获奖教师奖励1000;

5.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一等奖3万,二等奖2万。

第七条 鼓励并支持我校各院系教师参加相关专业的全国教学大赛或国际教学大赛。学校因此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1. 对于全国教学大赛获奖教师,学校将给予奖励如下:一等奖5000;二等奖3000;三等奖2000。对于国际教学大赛获奖教师,学校将给予奖励如下:一等奖8000;二等奖5000;三等奖3000。

2. 各院系各专业只推荐行业内认可度和含金量最高的国内赛事和国际赛事各一项列入奖励范围。计入奖励范围的赛事,由各院系学术分委员会推荐,教务处商请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和师资队伍建设分委员会最终认定。

第八条 由校工会牵头,协同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每两年举办一次校级教学基本功大赛。获得校级基本功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教师,将给予3500元、2500元、1500元的奖励。学校将从校级教学基本功大赛一等奖获奖教师和教学新秀奖获奖教师中推选选手参加北京市教学基本功大赛。在市级基本功大赛中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教师,学校将再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奖励。

以上奖项均列入我校每年教师节表彰范围。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申报校级教学名师的候选人应符合以下评选条件:

1. 候选人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笃学,富有名师风范。

2. 教学名师奖评选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本科基础课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同行专家认可的一线教师,特别是为低年级学生授课的优秀教师。

3. 候选人一般应具有1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10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近三学年,面向本校本科学生实际课堂教学平均不少于64学时/年。

4. 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重视教学队伍建设,作为课程主持人或主讲教师对形成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形成本校该领域教学的历史地位做出重要贡献。

5. 候选人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项:

1)主持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教改立项项目,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要贡献;

2)发表多篇高质量的教改教研论文或出版具有一定影响的教改教研专著;

3)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国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形成独特而有效的教学风格,在国内起到示范作用;学生评价优秀;

4)主持或承担多项高级别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多;

5)出版多部科研专著或发表多篇高质量的科研论文,科研成果的学术意义或社会经济效益大;

6)曾获得与教学或科研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

第十条 申报本科优秀教学奖、教学新秀奖及陈梅洁奖的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评选条件:

1. 忠实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

2. 本科教学新秀奖的申请人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3. 评奖学年内总授课时数和总教学工作量符合所属院系对教师教学工作量的相关要求。评奖学年内,教学工作量的一半需承担本科课程教学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承担专业基础课(含专业方向基础课)教学的教师。

4. 在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工作评价中,评奖学年内两个学期的教学评估分原则上应达到本单位在编在岗专任教师排名的前四分之一。

5. 近三学年内没有出现教学事故,未受到任何处分。

6. 在教学工作中,能够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讲授内容丰富,重点难点突出,语言表述清晰准确,具有较高的教学技能和水平,能激发学生强烈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认真完成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工作,严格按照教学工作规程实施各个教学环节。

7. 积极开展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主动引进和使用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8. 评奖年度内,积极参加学校及院系组织的与教学相关的各类活动三次以上(含三次),如教学观摩、教学研讨、教师培训活动、本科招生工作、各级各类考务工作、集体备课等等,乐于分享教学经验及教学研究成果。申请优秀教学奖的候选人近三年内应在学校或院系做过教学示范课、教学工作坊或其他教学交流活动的主讲人。

9. 候选人若在近三年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1)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教学比赛中获奖;或在校级教学比赛中获一、二等奖;

2)完成校级以上教改立项结项;

3)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主编出版的教材,或参与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在我校使用效果良好,同时被其他院校使用;

4)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和核心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5)被指导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学业相关比赛中获奖;或被指导的学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或被指导的学生论文在学术刊物上发表;

6)既承担本院系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全校通选课教学任务的教师。

第十一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评选条件:

1. 符合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项目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2. 充分体现团队合作精神,在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实现较大突破,取得显著的人才培养效益,尤其是在突出学校特色,注重专业建设,加强实践教学,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达到校内乃至国内学科领域领先水平。

3. 同等情况下,被列为国家级或省部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秋季学期,教务处依各教学单位在岗在编本科专任教师人数按奖励人数比例分配优秀教学奖项推荐名额。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办法“评选条件”和学校分配的推荐名额推荐本院系候选人(建议院系在推荐人选时,同时考虑候选人参与专业教学及全校通选课教学的情况),填写相关奖项推荐表。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复审,复审无异议后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全面审核,针对“教学名师奖”、“优秀教学奖”和“教学新秀奖”候选人,还将组织校本科教学督导组前往听课,给予评分。督学们的评分将作为评奖的重要依据。最后,经评审专家委员会投票表决确定最终获奖人选。

第十四条 对优秀教学奖项获奖人员实行争议期制度,争议意见必须以书面意见提出。单位提出异议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否则不予受理。对出现的争议视其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1. 属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方面的争议由学校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授奖或不授奖;

2. 属获奖项目方面的争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授奖或不授奖;

3. 属在评选中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行为者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调查,经查实,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奖项的评选;

4. 其他方面的争议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经公示一周,如无重大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教学名师奖”和“优秀教学奖”获奖者的作用,已取得我校“教学名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将作为本科教学督导组的编外成员,在评选后三年内协助督学们履行听课职责,开展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获得本科优秀教学奖的教师应参加学校的教师发展工作,接受青年教师到自己的课堂听课学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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