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2021年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通知
浏览量:次 发布时间:2021/04/14 11:07:21


2021年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将于424日(周六)上午8:30举行,时间共约150分钟,考场安排在东院逸夫楼(在校生)和西院综合楼(2020年毕业学生)。各位同学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学生证(已毕业学生为毕业证原件)和黑色字迹签字笔(大于或等于0.5mm)、2B铅笔、橡皮等必备文具于考前30分钟入场待考,考前5分钟(即8:25)停止入场,8:30开始考试。三个证件不齐者不得入场。

缺考、违纪考生取消补考资格。

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涂改液、词典(含电子词典)及其他工具书等资料、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等)、电子类产品、手表、饰物等物品入场,并遵守如下《考试须知》各项要求:


考 试 须 知

一、考前30分钟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学生证(已毕业学生为毕业证原件)接受监考工作人员核验,并在考场名册上签名。

二、入场时允许携带证件和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大于或等于0.5mm)、橡皮等文具。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涂改液、词典(含电子词典)及其他工具书等资料、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等)、电子类产品、手表、饰物等物品入场。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一经发现,将按违纪处理,成绩无效。

三、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考试开始后直至考试结束前,任何学生不得提前离开考点。考试正式开始60分钟后方可交卷,但交卷后须到规定地点等候至11:00考试结束方可离开考点(休息室内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不得交卷。

五、开考前,考生须将试题册最后一页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于答题卡1上(不贴条码者成绩无效),同时在试题册最后一页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院校名称,不得在答题卡空白处填写校名、姓名和准考证号,违者试卷作零分处理。答案一定要写在答题卡上,凡是写在试题册上的答案一律作废。

六、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即听力的填空部分(Part I Section A)、阅读的简答题部分(Part II Section B)、校对与改错(Part III)、翻译(Part IV)及作文(Part V】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大于或等于0.5mm)做答,答卷内容不要超过规定框线,超越部分无效。各项选择题填涂信息点时必须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相应位置填涂,浓度要盖过字母底色;修改时须用橡皮擦净。每题只能选一答案,多选或不选不得分。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答题卡上任何地方不得使用涂改液。

七、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八、听力考试我校统一放音,考试期间,不得佩戴耳机;每部分考试规定时间到后,不按时交卷者将被取消此次考试成绩,考试结束须立即停止答题,交卷后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场内统一发放材料(试卷、答题卡、记录纸)一律不得携带离开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九、考生在考前14天内请勿出境或出入国内非低风险地区,且考前14天内如有发热、咳嗽、咽痛、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应按规定及时就医,出现体温≥37.3℃症状的考生,须持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作为考试当日入场凭证,不具备考试条件的考生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十、考试当日,考生应自备口罩,除进入考场核验身份时须按要求摘戴口罩外,全程应佩戴口罩。

十一、考生入场须接受身体健康监测,间隔1米有序排队,已毕业非在校学生须持本人当日最新的 “健康码”绿码核验入场,不合格者不得进入考场。

已毕业非在校学生考场统一安排在西校区综合楼三至五层,请已毕业非在校学生务必于424日考试当日早晨携带三证(即身份证原件、准考证、毕业证原件)在综合楼东南门(位于建设银行南侧,请从三环路西侧公交车站后面的西校区小东门进出,禁止从西校区大门进出)排队、测温、核验“健康码”绿码,并于8:25以前入场完毕,8:25停止入场,请务必提前准备好三证原件,证件不齐者不得入场。

十二、考生入场时若两次测量体温≥37.3℃,能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经考点防疫工作人员评估通过后,安排进入备用隔离考场考试,若两次测量体温≥37.3℃,且无法提供考前7天内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不得进入考场。

十三、考生入场时检测体温正常,但出现干咳、气促、流涕、腹泻等异常状况,经防疫工作人员评估,确认符合防疫要求的,安排进入备用隔离考场考试,确认不符合防疫要求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过程中若出现干咳、发热、气促、流涕、腹泻等异常状况,按照防疫相关程序处置。

十四、考试结束,考生分批、错峰离场,不得在考点周围聚集。

十五、考生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拒绝作弊行为,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保持良好考试秩序。实施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取消成绩,对扰乱考场秩序,参与作弊团伙、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教务处

2021412日  



Copyright @ BFSU. 北京外国语大学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19号    邮编:100089  Supported by BFSU ITC

关注我们